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490號債權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依卷附資料所示,本件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之依據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狀釋明此部份所請求利率究係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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