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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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308號債權人丙○○
號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前開債務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兩造約定有清償期時,其利息之請求,僅得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