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非1年,有該判決在卷可按,聲請意旨此處顯有誤載,惟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