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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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39號原告 莊碧玲
陳志遠 陳亮瑋 陳宥蒨 被告 蔡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趙禹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