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債權人 邱韻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紫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若有,提示之日期及方式。
二、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再為釋明。
三、債務人孫紫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