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
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