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皓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馮皓余、關係人 詹明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