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司摩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