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宜芬選任辯護人張祐誠律師
魏雯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蕭宜芬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蕭宜芬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至109年9月21日止,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川耘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川耘公司)擔任會計出納人員,負責每月為川耘公司員工結算員薪資、獎金、交通費,詎蕭宜芬於任職公司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每月應發員工上開費用之機會,分別於附表
一、二所示取款日期前某日,先於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填載如附表一、二所示應領金額欄內所載之款項,待川耘公司負責人 楊式昌 在該取款憑條蓋用川耘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復分別於附表一、二所載之取款日期,在川耘公司上址辦公室內,在各該取款憑條上以加填「仟」、「萬」或「拾萬」等數字方式而填載如附表一、二提領金額欄所載之提領金額而變造各該取款憑條,並持之交付予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一銀行所屬分行行員而行使,使各該等分行行員誤以為各次提款金額係如附表一、二提領金額欄所載之金額而陷於錯誤,遂各交付如附表一、二提領金額欄所載之提領金額予蕭宜芬,蕭宜芬因而各詐得如附表一、二溢領金額欄所載之款項,足生損害於川耘公司及第一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蕭宜芬自首暨川耘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蕭宜芬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537號卷【下稱6537號卷】第125至126頁、第135至137頁、本院卷第95至101頁、第237至2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川耘公司之代表人楊式昌於偵訊及本院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135至137頁、110年度調偵字第28號卷一第53至56頁、本院卷第95至101頁、第237至241頁),並有告訴人川耘公司之第一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見6537號卷第9至119頁)、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款存根聯、告訴人之轉帳傳票、收支傳票(110年度調偵字第28號卷二第5至487頁、卷三第7至555頁)、被告簽立之悔過書、面額各為200萬元、97萬7119元、300萬元、200萬元之本票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750號卷第21至25頁)、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11年2月21日一鳳山字第00018號函附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35至169頁)、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2月21日一東門字第00033號函附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71至205頁)、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1年2月21日一灣內字第00036號函附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11至233頁)、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1年2月24日一桃園字第00046號函附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243至293頁、第295至46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否則,如其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以處分,自不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2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係分別變造取款憑條上如附表一、二應領金額欄所載之款項後,持之向附表一、二所示第一銀行所屬分行行使,致各該等分行不知情之行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各次提款金額係如附表一、二提領金額欄所載之金額,遂各交付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提領金額予被告,被告因而各詐得如附表
一、二溢領金額欄所載之款項,是被告就各次所溢領之款項,各係以詐欺之方式取得,而非基於法律或契約之原因合法持有該等款項,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8、附表二編號1至74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142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142罪)。又被告上開變造取款憑條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詐欺取財罪之罪名及刑度(本院卷第237頁),並已給予被告充分答辯之機會,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二)次按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本質上並非必然具有複次性,立法者亦無兼包含攝、聚多成一之擬制意思,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我是針對公司員工需要支領交通費、獎金這些小額金額的部分,我會請楊式昌就取款憑條蓋章,這些取款條我放在手邊,我如果該月份有資金需求,我就會去取該取款條的錢,並在取款條的提款金額欄位變造取款金額,就差額的部分就是自己使用,我讓楊式昌簽取款條的時候,取款條上的日期都是空白的,我缺錢的時候再決定取款日期要押哪一天,起訴書附表一、二都是這樣的情形,起訴書附表一、二提領金額之欄位,要如何決定是看我當時缺錢的金額差多少再決定取款條上之提款金額要改成多少。」,從而,被告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分別變造事實欄所示之取款憑條,再持之以行使,皆係被告因陸續所生之資金需求,而分別起意所為,並因各次之資金需求額度不同,而異其於取款憑條所填載如附表一、二提款金額欄所載之提款金額而為歷次之變造行為,可見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為各次變造取款條並持之行使之行為客觀上可以明顯區分,故被告於事實欄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無從認係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8、附表二編號1至74所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起訴書認應係接續犯,容有誤會,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附此敘明。
(三)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之規定甚明。再犯罪者之自首動機,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刑之必減之寬典者,不一而足。為避免故意犯罪者恃以犯罪,或過失犯罪者,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之情形,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減刑規定,已修正為得減輕其刑,係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裁量權,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狀,諸如自首之時機、動機、是否出於主動、對偵辦犯罪之助益等各項情況,以決定減輕其刑與否,讓真誠悔悟者可獲減刑自新機會,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逞其僥倖,以符公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109年8月7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自首就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7、9至17、20、23至25、27、29、34至36、39、45、47至50、53至55、57、58、62之犯行,此有刑事自首狀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537號卷第3至5頁)在卷可按,較川耘公司於同年9月23日向臺灣桃園地檢察署提告乙情為早(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6537號卷第3至25頁)。惟本院審酌:告訴人代表人楊式昌分別於109年11月17日偵訊時、本院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有給被告2個月時間準備,就我目前所得到資料,第一自首狀內扣掉的金額為337萬元,在委任律師也不知道的情況下,又第二次向我自白,清出金額為800多萬元,……但800多萬元發現跟帳戶有差距約500萬元,所以有請被告繼續清查,但其並無再交付清查資料給我。我清出的帳款跟被告自首部分差距很大。」、「……在偵查庭的時候,被告曾當庭哭泣讓檢察官休庭10分鐘,被告否認並只承認侵占不到400萬,一直到後來金流資料出現被告才承認有這樣的犯罪事實。」,是川耘公司於發現被告之犯行後,曾給予被告時間清查其所侵占之金額,但被告並未提出相關清查資料,又被告於109年11月17日偵訊時供稱:「……對方算出的金額我覺得不可能這麼多,1300多萬元太多了,我應該只有拿400-500萬元,不可能拿這麼多」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6537號卷第135頁反面)。是被告係在川耘公司發現其部分犯行後,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9至17、20、23至25、27、2
9、34至36、39、45、47至50、53至55、57、58、62向桃園地檢署具狀表示自首,對於其餘部分的犯行避重就輕,係經偵查程序逐步釐清證據,被告始於110年1月28日偵訊時坦承所有犯行,可認被告之自首動機非出於內心悔悟,故本院綜合本件之犯罪情節、查獲經過及被告犯後展現之態度,爰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9至17、20、23至25、27、29、34至36、39、45、47至50、53至55、57、
58、62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查被告身為川耘公司之會計出納人員,僅因一己私利,而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共計1279萬6888元,詐得金額甚鉅,難認有何犯罪情狀情堪憫恕之特殊情況,且就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9至17、20、23至25、27、29、34至36、3
9、45、47至50、53至55、57、58、62部分,合於自首之減刑要件,業如前述,而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就上開部分經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法重情輕之憾,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難認有據。
(五)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工作忠誠,竟貪圖私利,罔顧告訴人之信任及倚重,數次於附表一、二所示取款日期欄所載時間,變造取款憑條上之金額並持以詐取財物,犯罪期間係自106年10月31日起迄109年5月29日止,犯案期間2年多,詐取之金額高達1279萬6888元,造成告訴人損害非輕,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使告訴人耗費龐大成本提供相關帳務資料以追索遭被告溢領款項,被告案發迄今仍僅賠償310萬元予告訴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至被告及辯護人雖向本院請求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結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業如上述,復參酌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程度,因認本案並無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自難遽予宣告緩刑,故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請,容非有據,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過苛條款之適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
(二)查被告蕭宜芬詐得如附表一、二溢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109年8月19日、109年9月17日各返還30萬、280萬予告訴人川耘公司,並有本院111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各1紙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11至113頁、第239至240頁)。依此,被告返還告訴人川耘公司之款項共計為310萬元。又被告返還予告訴人川耘公司之310萬元,於返還時未約定係償還何筆款項,經被告於本院表明優先清償犯罪時間在前之溢領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502頁),是可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溢領如溢領金額欄之金額及就附表一編號30所溢領之18萬8504元之犯罪所得均已返還告訴人川耘公司,倘於本判決就此等已償還部分,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追徵其價額,對被告顯然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30及31中18萬8504元部分,均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僅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1溢領金額部分之1萬1496元及附表一編號32至68、附表二編號1至74溢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部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刑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均因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所變造之取款憑條,因已持向附表一、二所示第一銀行所屬分行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取款日期應領金額提領金額溢領金額提領分行主文1106年10月31日1000元3萬1000元3萬元 南崁 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6年10月31日1500元2萬1500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6年12月1日8326元5萬8326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7年1月9日2190元5萬219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7年1月9日700元5萬7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7年2月26日2350元3萬2350元3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7年2月26日1500元2萬1500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7年3月5日1500元3萬150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7年4月24日530元3萬53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7年5月8日5708元7萬5708元7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7年5月15日3萬元13萬元10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7年5月30日1萬6000元11萬60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7年6月11日1545元5萬1545元5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7年6月11日2000元5萬20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7年6月21日1345元30萬1345元3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7年7月5日1000元2萬1000元2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7年7月6日3360元30萬3360元3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7年8月9日5萬3274元15萬3274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7年9月18日3258元5萬3258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7年10月2日1000元5萬1000元5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7年10月3日0元30萬1496元30萬1496元北桃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2107年10月8日8800元44萬8800元44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107年10月15日1195元5萬1195元5萬元北桃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7年10月23日1500元20萬1500元20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7年10月30日1000元7萬1000元7萬元大湳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7年11月2日1740元5萬1740元5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7年11月9日1000元8萬1000元8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7年11月28日7119元4萬7119元4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107年12月7日2105元6萬2105元6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7年12月7日2254元12萬2254元1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7年12月22日1159元20萬1159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08年1月2日9137元10萬9137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108年1月2日1088元4萬1088元4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108年1月3日2000元8萬2000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08年1月8日3340元10萬334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08年1月24日1500元10萬1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08年1月30日8685元10萬8685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08年2月12日2萬3138元32萬元3138元3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108年2月14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108年2月22日2000元3萬200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8年3月13日2053元3萬2053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108年4月3日1488元20萬1488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108年4月3日2500元3萬250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108年4月11日1944元10萬1944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108年4月29日7805元10萬7805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108年5月10日4000元5萬40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108年5月31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108年6月27日4000元8萬4000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108年7月2日500元20萬500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108年7月30日8624元8萬8624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08年8月14日8336元5萬8336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108年8月28日1萬1364元21萬1364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108年9月12日2000元10萬20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108年10月4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108年10月22日8285元5萬8285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108年10月30日3萬7682元13萬7682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108年11月5日2440元11萬2440元11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108年12月25日8270元5萬827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109年1月2日8559元13萬8559元1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109年1月7日0元21萬1000元21萬10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09年1月7日748元5萬2748元5萬20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109年1月14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3109年2月12日0元21萬3500元21萬35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4109年3月5日4260元8萬4260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109年3月5日7250元12萬7250元1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109年3月20日3076元5萬3076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109年6月18日0元6萬9000元6萬90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109年6月18日0元4萬2000元4萬20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取款日期提領金額應領金額溢領金額分行主文1106年9月22日1880元3萬1880元3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6年10月5日3299元3萬3299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6年10月6日7223元2萬7223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6年10月17日4338元1萬4338元1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6年10月20日715元3萬715元3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6年10月25日2000元1萬2000元1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6年11月23日6479元5萬6479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6年12月6日505元2萬505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6年12月6日1774元1萬9173元1萬7399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6年12月21日1800元3萬180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6年12月25日3630元9萬3630元9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7年1月24日1500元5萬15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7年1月24日1120元1萬1120元1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7年1月24日2395元5萬2395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7年3月7日1925元3萬1925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07年3月7日2760元2萬2760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7年3月22日1920元3萬192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07年3月23日1037元1萬1037元1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07年4月10日2452元4萬2452元4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107年5月23日1165元2萬1165元2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7年6月8日8747元1萬8747元1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07年7月4日3萬4929元5萬4929元2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07年7月10日1萬元30萬元29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107年7月10日3034元5萬3034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107年7月23日1487元8萬1487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107年8月2日975元30萬975元3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07年8月14日3000元20萬3000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107年8月27日1000元5萬10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07年8月30日4344元4萬4344元4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7年9月11日2198元3萬2198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7年9月12日4055元2萬4055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07年9月13日2091元3萬2091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107年9月21日500元2萬500元2萬元大湳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107年9月26日1000元3萬1000元3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07年10月4日0元30萬2000元30萬200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07年10月9日2436元12萬2436元1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07年10月25日1000元5萬1000元5萬元北桃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07年11月6日1260元3萬1260元3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107年11月13日985元10萬985元10萬元大湳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107年11月21日1122元10萬1122元10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7年12月3日1920元3萬1920元3萬元南崁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108年1月10日4060元9萬4060元9萬元桃園分行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108年1月17日28萬3398元62萬6409元34萬3011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拾壹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108年1月19日7805元33萬7805元3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108年1月21日2萬元22萬30元20萬30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零參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108年3月5日761元1萬761元1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108年5月21日3000元5萬300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108年5月24日2788元6萬2788元6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108年6月17日1萬1000元11萬10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108年6月21日2742元9萬2742元9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08年7月5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108年7月18日3897元9萬3897元9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108年7月25日3000元20萬3000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108年9月5日5135元9萬5135元9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108年9月9日3340元5萬3340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108年9月23日1萬447元21萬447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108年9月26日9754元3萬9754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108年10月14日1萬3500元11萬3500元1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108年11月12日2920元6萬2920元6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108年11月20日4165元5萬4165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08年11月27日6034元2萬6034元2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108年12月11日0元16萬2067元16萬2067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貳仟零陸拾柒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3108年12月18日5405元6萬5405元6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4109年1月15日9萬7888元29萬7888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109年1月20日3264元3萬3264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109年2月4日3026元8萬3026元8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109年2月20日5474元5萬5474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109年3月11日0元12萬1896元12萬1896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109年3月11日2000元3萬2000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109年3月20日0元11萬1489元11萬1489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09年3月27日6475元5萬6475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2109年4月1日8萬9469元28萬9469元20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3109年5月5日4148元3萬4148元3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4109年5月29日5638元5萬5638元5萬元蕭宜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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