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4日20日親
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然受刑人另於111年4月25日具狀表示因有他案業經法院判決但尚未執行,致無法與本件一併定應執行刑,請求暫停重新定刑,俟收到另案執行指揮書後再由受刑人另行聲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雖具狀陳稱因有他案尚未執行,希望收到該案執行指揮書後再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受刑人所稱之另案,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自非屬本院所得審查及裁定之範圍,應由檢察官於該案件確定後,另行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尚無由於本案審酌其他未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
㈣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曾經原審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原審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考量其所犯各罪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9年1月7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次)犯罪日期109年1月7日至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7日109年1月8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93、2245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93、2245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93、224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10/09/29110/09/29110/09/2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02110/11/02110/1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號編號1至4曾定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8日(2次)109年1月9日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4日至109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93、2245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2778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277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日期110/09/29110/11/02110/11/0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02110/12/07110/1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號編號1至4曾定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至8曾定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15日109年2月3日109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2778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2778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259、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9729、293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日期110/11/02110/11/02110/11/1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07110/12/07110/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號編號5至8曾定有期徒刑2年編號9、10曾定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259、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9729、293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日期110/11/1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號編號9、10曾定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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