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陳木杞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陳哲三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
粘舜權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施品溱 被告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