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轡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轡姍於民國(以下同)103年03月13日向
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整,借期至10
8年03月13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利率1.66%,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加碼年利率4.58%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03月13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2,819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