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月14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