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林李蓮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錫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判准兩造離婚,及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2,000萬元,就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2,000萬元部分,為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