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8號聲請人 尤宏鈞 法定代理人 尤志雄 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尤錦同 係民國(下同)00年00月0日出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向本院為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本件聲明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尤志雄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尤志謙尤麗香尤志仁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本件聲明人法定代理人尤志雄拋棄繼承後,依上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規定,係由尤志雄同順位之繼承人尤志謙、尤麗香及尤志仁取得繼承權,聲明人並未取得代位繼承權,尚非居於尤錦同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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