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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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翁玉勳 債務人 賴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給付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