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佾德被告陽定綸
居臺東縣○○市○○○路000巷000弄000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陽定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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