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王萬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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