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育瑋劉育菱劉育嘉劉育彰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4,6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42,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0.05平方公尺×1929/10000(應有部分)=12,327,680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42,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4.25平方公尺×1929/10000(應有部分)=5,046,939元
㈢、合計為17,374,619元(計算式:12,327,680元+5,046,939元=17,374,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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