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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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劉耀勝 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萬玖仟 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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