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1號上訴人即被告好妙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林思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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