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 黃旭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倪志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倪志瑋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時間為108年
5月27日,迄今已距3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債權金額為何?(台端事實理由第三段所載前後不一,請再確認)
四、相對人倪志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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