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緯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緯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緯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以,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且外部性界限既為法所明定,自優先於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0年台抗字第44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判均供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2、9至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另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該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9日│107年2月16日│106年10月26日至│││││10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7016號│偵字第17016號│偵字第1701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審││1905號│1905號│190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決││1905號│1905號│1905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2號│字第1432號│字第143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7日至│106年11月12日│107年2月5日│││107年3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016號│偵字第32502號│偵字第325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1905號│55號│5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決││1905號│55號│55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27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3號│字第8661號│字第8661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107年3月1日至│107年2月5日││││107年3月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502號│偵字第32502號│偵字第325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審││55號│55號│5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決││55號│55號│55號││├────┼─────────┼─────────┼─────────┤││判決確定│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字第8661號│執字第8661號│執字第8662號││││││└──────┴─────────┴─────────┴─────────┘┌──────┬─────────┐│編號│10│├──────┼─────────┤│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5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審││5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決││55號││││││├────┼─────────┤││判決確定│108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字第8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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