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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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志賢 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有民法第936條第3項規定,不能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未能提出,請提出依同條第1項規定已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之證明。
三、相對人蕭志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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