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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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黃淑玲 被告 梁瑞坤
梁瑞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0,167元(計算式:1300×8170×1/6=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