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49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潘福龍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潘福龍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潘福龍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潘福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福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82年9月22日死亡,因無人承認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繼第560號家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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