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對人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2,894元,已繳納裁判費11,395元(10,895+500)。又本院於101年2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詳細計算費用之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9,116元(11,395X8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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