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9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9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冠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及被告劉冠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竟猶漠視法令禁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20公克,並供個人施用而非法持有,守法觀念不足,造成社會治安潛在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係被告本案持有而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包,雖為違禁物,然
與本案無涉,應另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都是自己要將毒品分裝好,方便施用的等語(見偵卷第25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與本案無涉,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⒈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毛重17.5317公克(含9個塑膠袋及7張標籤重),淨重15.4635公克,取樣量0.0586公克,驗餘淨重15.4049公克,純質淨重12.3244公克。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34995號卷第27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299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1.0889公克,取樣量0.0413公克,驗餘淨重1.0476公克,純質淨重0.8559公克。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34995號卷第271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8.472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17.1759公克,取樣量0.1003公克,驗餘淨重17.0756公克,純質淨重12.6243公克。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34995號卷第273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數量1海洛因3包驗前毛重6.81公克,驗餘淨重5.86公克2磅秤1臺3夾鍊袋(大)12個4夾鍊袋(中)17個5夾鍊袋(小)9個6毒品咖啡包(SUPREME)4包7毒品咖啡包(MASA-TEMM)5包5包8削尖吸管2支9吸食用吸管1組10玻璃球2顆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4995號被告劉冠呈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冠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3日18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某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六 」之成年男子,購入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9包(純質淨重共25.8046公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嗣為警 於110年9月24日22時35分許,在設置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路檢站旁,臨檢盤查 梁峻銘 (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當場查獲於副駕駛座之劉冠呈持有上開毒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冠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同案被告梁峻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證明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為被告所有之事實。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共9張證明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為警查獲之事實。4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㈢證明附表所示之物鑑驗結果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暨用以包裝上開毒品所用而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9只,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故應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處一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可參。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之犯行,辯稱:扣案毒品是自己用的,一次買多比較便宜等語。經查,本案警方並未事先掌握被告意圖販賣毒品之情資,尚乏認定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涉及販賣之具體證據;且依卷附資料所示,警員查獲被告時,並未查獲帳冊、現金等常見於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故無從僅以被告有遭警查獲上開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推認其確係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一節,自難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罪責相繩,應認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成立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檢察官李佩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曾意翔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檢體編號檢體外觀結果判定淨重(公克)純質淨重(公克)C0000000-0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5.463512.3244C0000000-0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08890.8559C0000000-0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7.175912.6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