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會德
林會貴林文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會德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郁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