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宛錚 兼法定代理人 莊兆家
莊 黃碧緞 被告 潘照強
翔筵企業行即 盧翔筵 上列被告潘照強、盧翔筵因潘照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莊宛錚、莊兆家、 莊黃碧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