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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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據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 卓君 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687、687-1地號土地及臺南縣新營市○○段867、872、874、909地號土地、同段417建號建物,其中臺南縣新營市○○段867、872、874、909地號土地及同段417建號建物經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0059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業經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7號家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催告期間尚未屆滿,惟其債權人已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卓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1,910,200元整。其上揭不動產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0059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成果及土地公告現值;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核算,計為19,102元,故請求核准報酬19,102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共7份、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7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9月8日南院龍97執源字第50059號函及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份、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1,910,200元,聲請人請求19,102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