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奕齊
黃郁雯 黃郁婷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聖詠 被告 李國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 吳詠聖 ,應更正為吳聖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自亦有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吳詠聖」,應更正為「吳聖詠」。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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