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宏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宏明自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3時30分起,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24分許,行經雲林縣北港鎮好收里口庄168縣道「奇豐幼稚園」旁往北港方向右轉時,因酒後控制力降低,行車不穩,不慎失控人車倒地並因此受傷。嗣經送醫救治,並由醫院抽血檢測,發現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40.9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1409,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MG/L〉),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宏明之自白(見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㈡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03年3月20日北港檢驗檢查報告1紙(見警卷第7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見警卷第8頁)。
㈣車輛詳細資料查詢1紙(見警卷第9頁)。
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見警卷第10頁)。
㈥現場照片10張(見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除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及被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之危害性不言可喻,況政府已對禁止酒駕行為大力宣導,並嚴加取締,被告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竟仍違反酒後駕車之禁令,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分升140.9毫克(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1409,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MG/L),已達本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吐氣酒精濃度標準,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足見其心存僥倖,任意觸法,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於不顧,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惡性非輕,又被告前已①於94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簡字第6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及②於100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79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竟仍為本案之酒駕犯行(即本案為第3犯),實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雖於酒後騎車上路,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況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其危險性較一般客車、貨車等4輪以上車輛為低,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現無工作,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並領有低收入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中度之證明(見警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20頁),患有暫時性腦部缺氧、糖尿病、高血脂、心律不整、心肌缺氧、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情感性精神病、雙耳聽力受損等疾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4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5頁至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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