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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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