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宏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