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上訴人 吳信德 被上訴人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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