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24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寶鳳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寶鳳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寶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復有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至104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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