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7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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