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秉欣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秉欣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顯係「選任辯護人林秉欣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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