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懷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221、1362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5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更助甲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