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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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冠倫具保人彭郁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具保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告未到,且具保人未能偕同被告到庭,可認被告已經逃匿,依據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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