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 諶鑽鑫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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