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產業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北市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產業工會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已因本院執行處(北院錦94執辛字第3096號)之移轉命令而取得 林艷惠 對相對人之薪資債權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