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私立百合精緻美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甲00000000000、私立百合精緻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載明該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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