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39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義君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甲○○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僅以債權人甲○○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承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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