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即原告同泰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速利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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