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訴人 張徐惠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玲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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