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062,000元)一紙之原本到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