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俊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73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第143頁至第167頁),第一審應徵裁判費78,418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7,418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117,627元,合計尚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19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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