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86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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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力天聯合資訊有限公司(原名力天諮詢顧問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8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向被告申購東方明珠無限旅
遊卡,並已給付價金新臺幣135,000元,雙方簽定東方明珠
無限旅遊卡合約,詎被告未履行系爭合約條款內容且未於二
年期限屆至依約給付原告上開價金款項致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東方明珠旅遊卡申
購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瑩萍